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3-04-03 浏览量:664 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编辑:刘迪 文字大小:

各县区乡村振兴局:

按照《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以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乡振发〔2023〕6号)《阜新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阜财农〔2021〕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有关要求,为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任务落实,切实做好2023年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省财政厅已按程序下达我市2023年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02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6179万元(包括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482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1014万元、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345万元)、省财政资金14096万元。市财政局已先后印发《阜新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阜财指农发〔2022〕281号)《阜新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阜财指农发〔2022〕314号)等指标文件,请阜蒙县和彰武县乡村振兴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做好系统到账处理,统筹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有效衔接,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制定具体资金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合理安排资金,严格资金使用方向

要以“一守住、两缩小、两确保”为目标,合理安排各级衔接资金。衔接资金要重点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两项工作任务使用,原则上支持产业发展的比重要达到60%以上,重点支持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全产业链发展。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坚决守住底线任务;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增强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优先支持联农带农产业发展,促进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1.解决突出问题。支持对监测帮扶对象开展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危房改造补助;支持为省监测线以下脱贫人口和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购买商业防贫保险;支持对产业项目和项目资产采取防御风险保险等保障措施;支持项目资产灾后维修重建贷款贴息;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提高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入读率、就业率。

2.培育提升产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提升脱贫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增强带动增收能力;支持发展壮大帮扶产业、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推进产业发展所需的道路、供水、用电用气、冷链物流等配套设施,以及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因地制宜培育“一村一品”“土特产”等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培优一批特色品种、提升品质、打造品牌;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经营主体与农户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等多种形式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经营性收入;支持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开展光伏发电等农村新能源项目,发展壮大脱贫村集体经济;优先支持衔接资金对到户到人帮扶项目的支持力度,打造一批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重点乡镇、重点村、重点户,推动县级庭院经济发展;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

3.稳定务工就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稳定务工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支持结合实际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支持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生产经营、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和到帮扶车间就业,因地制宜开拓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帮助其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增收;支持以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公益岗位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支持经营主体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人数,积极吸纳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二)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配套、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统筹推进非贫困村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向生产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倾斜,将脱贫人口和脱贫地区利益嵌入产业项目中。

1.稳步推进乡村建设。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支持依据村庄规划,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支持开展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棚、畜舍等农业生产设施和水电路、通讯、物流等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县级按照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统筹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和项目,抓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集中财力推进乡村建设。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2.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支持拓展积分制、清单制管理模式和应用领域,推广数字化管理方式;支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先进并推广乡村治理示范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通过整合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全面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3.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及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增加农村文化产品供给;持续推进乡村移风易俗。

(三)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等。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三、严格工作落实,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保首季开门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资金项目落实。

1.及时完成项目计划编制。根据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年度目标和资金规模,将项目库中联农带农能力强、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择优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及批复工作要在3月底前完成,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率要求达到100%。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要求,“分配到县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和批复。对计划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结合项目需求,开展必要的土地、环评、财评等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好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等环节公示公告要求。对非涉农产业发展项目,要做好可行性论证、支持方式比选。对投资额度较大、影响力较强的重大项目要根据需要做好论证和尽职调查。

3.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年度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需要行业部门立项批复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手续的,要及时推进,尽快完成开工准备;具备开工条件的,要督促实施单位尽快开工建设。要全程跟踪调度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确保在4月底前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开工率实现100%。

(二)严格资金落实。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等工作是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

1.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加快当年及以前年度结转各级衔接资金的支出进度,切实解决资金滞留闲置等问题。要积极争取县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主动加强与财政、统战(民族和宗教)、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按项目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督促其及时划拨。要优先支出中央资金,确保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在4月、6月、9月底前分别达到国家要求的30%、50%、75%以上;2023年省以上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在7月、10月中旬前要分别达到国家和省绩效评价及考核要求的50%、90%以上,12月底前力争实现100%。

2.稳定县级资金投入。严格按照“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县本级应投入资金力度总体稳定,本级资金投入要尽早安排、尽早投入、尽早见效。本年度市本级财政衔接资金预算投入2175万元,其中沈阳帮扶阜新资金1500万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608.69万元、市本级财政乡村振兴项目资金67万元。相关县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与本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工作对接,及时将市本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市县本级财政投入的衔接资金原则上在“21305”科目列支,并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三)强化资金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充分发挥纪检、审计、行业和社会等监督作用,并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并严格做好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市乡村振兴局将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要强化对辖乡镇、村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含占挪用、违规使用衔接资金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项目储备,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

要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持续加强项目库建设,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一)加强项目储备工作。要积极谋划和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三年滚动项目库。项目谋划设计要符合基层实际,坚持群众参与,不搞门亭廊栏等景观类项目,坚决防止“垒大户”“造盆景”。项目库储备数量和资金规模要确保充足,能够完全满足年度实施项目择优选取要求。对因诸多因素未能实施的项目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持续优化。

(二)提高项目储备质量。要严把项目质量关,强化行业主

管部门审核把关和论证作用,切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准备,提高储备项目质量。要定期筛查项目库问题数据并核实整改,确保不出现储备项目资金规模低安排到县衔接资金总量、项目安排财政资金大于预算总投资、已实施项目未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绩效目标未填报等国家通报中常规问题。

(三)规范项目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资料清单化”的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分类归档、专人保管,随时可备查移交。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资料、项目资金文件、项目调整文件、项目利益联结分配方案及协议、受益户清单、项目采购资料、项目招投标资料、项目公示公告资料、项目绩效资料、项目验收决算资料、项目监督检查资料、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管护等相关资料。

五、强化资产管理,健全完善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

要有效提升十八大以来形成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一)做好确权移交,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和到户类资产分类,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推进项目资产确权工作,及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独立核算、规范入账,有效防止资产权属异化、转移及变更,确保项目资产“扶贫属性”不变。县级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管理责任清单,防止项目资产流失和被侵占。

(二)开展清产核资,强化运营监管。要定期开展项目资产

清产核资工作,摸清资产现况,分类建立管理台账,确保家底清晰。重点加强经营性资产的运营监管,加大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力度,及时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改制重组及收回本金等方式,有效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坚决杜绝“重建轻管”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三)规范收益分配,强化利益联结。要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制度,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统筹使用。鼓励脱贫群众通过资产资金入股等方式,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通过设置管护岗位,吸纳有相应能力且有意愿的脱贫群众参与资产管护。采取务工联结、订单收购、股份合作、保底分红等方式,多渠道促进脱贫群众稳定增收。严格禁止采用“一发了之”“一股了之”“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原则,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市乡村振兴局将严格落实业务指导、调度推动、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责任,全面推进资金安排、拨付及项目开工建设等业务工作。各县区要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统筹谋划衔接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安排实施,推动预算执行监督等工作落实。

(二)优化工作管理模式。优化资金项目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村庄小型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落实简易审批政策。通过政策“明白纸”、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策专区等方式,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积极探索分级分类的管理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三)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建立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督办机制,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市乡村振兴局将定期跟踪调度各县区资金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市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并根据省资金支出进度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区要及时跟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际进度,必要时要请县区领导出面推动。

(四)加强信息录入管理。要及时将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完成资金到账、下拨(安排)、项目库维护、项目立项、实施等全过程系统录入操作。要与财政等部门保持经常性沟通联系,定期将项目支出进度数据与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两个系统”数据一致。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21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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