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8-05 浏览量:392 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编辑:刘迪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乡村振兴局:
按照《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2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阜新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阜财农〔2021〕144号)有关要求,为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任务落实,进一步做好2022年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省财政厅已按程序下达我市2022年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3270.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9928.2万元(包括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8335.2万元、少数民族资金1233万元、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360万元 )、省财政资金13342.6万元。市财政局已先后印发《阜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阜财指农发〔2022〕83号)、《阜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阜财指农发〔2022〕144号)等指标文件,请各县区乡村振兴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做好系统到账处理,统筹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有效衔接,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制定具体资金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巩固脱贫成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具体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乡振兴发〔2022〕12号)要求,各县区要抓紧安排落实资金项目,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在9月底前达到90%以上,同时要确保“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与“财政直达资金系统”资金支出数据一致,支出数据真实。
二、突出资金使用重点,优化资金安排使用
坚持“总体稳定、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压实责任”的基本原则,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积极适应巩固衔接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带动就业,力争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速。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1.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一是重点内容。提升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二是关键环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建设具体产业项目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三是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可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环节,具体由县级根据产业类型和支持环节论证选择。落实精准帮扶要求,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通过完善奖补政策设计,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对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避免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更不能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鼓励各地立足当地优势资源禀赋,统筹支持产业发展的各渠道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2.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各县区可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到帮扶车间就业,优先聘用监测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帮助就业创业增收。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衔接资金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说业。
3.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一是重点内容。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二是支持方式。各县区可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允许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二)推进乡村振兴试点和提升省制度创新成果
1.推进乡村振兴试点工作。将阜蒙县和彰武县作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试点县,以每个试点县200万元的标准切块下达试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示范带动项目实施。重点用于支持实施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的53个村(其中,阜蒙县30个、彰武县23个)至少建成1个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在村级建立产地初加工,或建设冷库开展冷链运输,或依托电商平台、中央厨房直销等新业态,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或建立订单、购销合同等利益联结机制。
2.提升省制度创新成果。省制度性创新成果提升资金300万元,重点用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向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进行工作转换,优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的53个村(其中,阜蒙县30个、彰武县23个)和具备条件的村,开展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防返贫改革试验。一是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色产业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特色种养基地建设,发展大豆、花生、杂粮、果蔬加工等农产品加工产业及农村电商等产业形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速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二是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态资源利用模式。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发展思路,在严格实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利用本地区的区位和生态优势,适当开发乡村旅游资源,创办农家乐、餐馆、度假村、休闲观光园区、健康养老等经济实体。三是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服务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通过全产业链托管、多环节托管、股份合作分红等多种托管服务模式,在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销等环节生产性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城区近郊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区位、交通等优势,通过组建劳务公司、建立劳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开展快递打包、物流配送、信息咨询、劳务派遣、技能培训等相关配套服务,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四是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科技服务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省农科院、沈阳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科研院校提供新技术、新品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联合建设教学研生产试验基地,实现信息、技术、人才等资源共享。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同质经营主体、产业链条经营主体联合抱团发展,组建家庭农场联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三)积极组织灾后生产自救
为有效应对洪涝、干旱、暴雪、冰雹等自然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造成的不利影响,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辽宁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防止因灾因疫返贫致贫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要按要求及时分类统计受灾情况、开展返贫致贫风险排查、落实受灾群众保障措施。一是要积极组织灾后恢复生产自救。对受损的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项目,可安排当年到县尚未支出的衔接资金及时修复、尽快恢复生产,减少灾害损失。对损毁的扶贫项目资产,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资产有关规定处置。二是加大资金支持救灾力度。允许受灾县区适当调整财政衔接资金支出结构,尚未安排到项目的资金,可优先安排实施急需的产业就业帮扶、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修复等项目;已安排但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可调整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仍不足的,纳入明年计划、提前实施。
(四)项目管理费
阜蒙、彰武两个省级重点帮扶县各安排24万元(县级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还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委托业务以及项目库建设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五)巩固脱贫成果监测经费
依据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简称“国调队”)和辽宁省统计局调查队(简称“地调队”)制定的脱贫成效监测方案,切块下达我市脱贫成效监测经费14.6万元,其中,阜蒙县10.2万元,新邱区和清河门区各2.2万元。主要用于抽样调查户记账(含电子记账)补贴和“两员”补助,具体使用由统计部门负责,其标准参照统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等。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三、强化项目和资金监管
(一)严把项目入库质量。按照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辽乡振发〔2021〕11号)具体要求,结合2022年衔接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加强项目谋划设计,强化项目论证储备和入库管理等工作,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切实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衔接资金项目坚持审批权限下放
到县级,各县区要健全资金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项目储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工作,市乡村振兴局将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严格按要求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对含占挪用、违规使用衔接资金等问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2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阜新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5日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2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盘锦)乡村振兴局:
2022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已下达(辽财指农〔2022〕317号),为确保资金使用精准,现下达2022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精准使用资金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1.推进乡村振兴试点工作。按照《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省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乡振发〔2022〕18号),以每试点县200万元的标准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试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示范带动项目实施。
2.提升省制度创新成果。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首届制度性创新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厅秘发〔2022〕5号),下达相关县(市)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继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乡村振兴领域的关键环节改革攻坚,持续探索形成更高水平的制度创新。
3.绩效考核结果以奖代补。按照《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辽财农〔2022〕92号),根据2021年省对41个县(市、区)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档,分别为:A档180万元(≥90分)、B档140万元(≥80分<90分)、C档100万元(≥60分<80分),主要用于各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41个县(市、区)项目管理费。17个省级重点帮扶县各安排24万元(县级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还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使用项目管理费);24个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各安排33万元,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委托业务以及项目库建设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三)巩固脱贫成果监测经费。依据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简称“国调队”)和辽宁省统计局调查队(简称“地调队”)制定的脱贫成效监测方案,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脱贫成效监测经费。主要用于抽样调查户记账(含电子记账)补贴和“两员”补助,具体使用由统计部门负责,其标准参照统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资金监管
(一)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地区要建立衔接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督办机制,加快资金预算执行,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要求及时将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相关地区要加快支出2021年度各级结转资金,切实解决资金滞留闲置等问题,发挥好资金效益。
(二)健全完善项目库建设。各地区要健全完善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项目的论证和储备,严把项目入库质量,夯实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及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强化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确保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三)加强资金使管理。衔接资金项目坚持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各地区要健全资金项目管理运行机制,统筹力量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市要聚焦所辖县(市、区)项目储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严格按要求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对贪占挪用、违规使用衔接资金等问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2022年省财政衔接资金分配情况表(分布各市)
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7日
附件 | ||||||||
2022年省财政衔接资金分配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市县别 | 合计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 项目管理费 | 巩固脱贫成果监测经费 | 备注 | |||
小计 | 乡村振兴试点县 | 省制度创新成果提升 | 绩效评价奖补 | |||||
阜新市 | 962.6 | 900 | 400 | 300 | 200 | 48 | 14.6 | |
新邱区 | 2.2 | 2.2 | 地调队监测经费2.2万元 | |||||
清河门区 | 2.2 | 2.2 | 地调队监测经费2.2万元 | |||||
阜蒙县 | 534.2 | 500 | 200 | 200 | 100 | 24 | 10.2 | 国调队监测经费8万元、地调队监测经费2.2万元 |
彰武县 | 424 | 400 | 200 | 100 | 100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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