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2年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2-04-22 浏览量:595 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编辑:机关党办 文字大小:

各县(区)乡村振兴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衔接)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市乡村振兴局研究制定了《2022年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乡村振兴局2022年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尚未印发,待印发后,相关内容再予调整。)

电子邮箱:fpkfxmk@163.com

 

 

 

      阜新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2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群众参与保障权益、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管理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管理范围。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和衔接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类型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重点要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种养殖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扶贫产业园及投入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供水引水设施、电力设施、网络设施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畜禽、水产、林果、种苗等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形成的衔接资产参照当前扶贫资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二)职责分工。市级负责组织各县(区)开展各项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县级负责扶贫(衔接)资产权属划分、登记造册、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清查处置、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日常管理。

1.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区)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2号)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完善本县(区)扶贫(衔接)资产后续管理制度,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

2.完成权属确定。各县(区)按要求将扶贫(衔接)资产所有权(除到户类资产外)必须全部确权到村集体,并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相关管理办法,将扶贫(衔接)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确保扶贫(衔接)资产的“扶贫属性”。

3.加强信息管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完善资产卡信息,及时将扶贫(衔接)资产卡“上墙”,并完成扶贫(衔接)资产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扶贫(衔接)资产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二)资产清查。(4月23日-5月31日)

1.县区自查(4月23日-5月20日)。各县(区)按照《辽宁省扶贫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辽扶贫发〔2020〕25号)要求,摸清本县(区)截至2022年5月20日前的扶贫(衔接)资产底数,并按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台账信息数据,做到“账实相符”。

2.汇总上报(5月21日-24日)。各县(区)将本地区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台账、统计表电子版以及扶贫(衔接)资产清查工作总结电子版和盖章版报市乡村振兴局。

3.市级抽查(5月25日-31日)。市乡村振兴局根据各县(区)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梳理,并对重点乡镇、重点项目资产清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指导县区和镇村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台账及相关材料,清查结果经市局汇总完善后按省乡村振兴局具体要求及时报送。

(三)资产核查(6月1日-7月31日)

1.现场核查(6月1日-7月20日)。省乡村振兴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市扶贫(衔接)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采取全面核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有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行为,以及扶贫(衔接)资产是否按要求完成确权、管理台账是否“账实相符”、扶贫(衔接)资产卡是否“上墙”、运营管护是否规范、收益分配是否合理、清查处置是否合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

2.反馈问题(7月21日-24日)。第三方机构将各地区扶贫(衔接)资产核查工作情况汇总后报省乡村振兴局,待省局将问题情况反馈我市后,市乡村振兴局将对问题进行梳理,并分别反馈至各县(区)。

3.组织整改(7月25日-31日)。市乡村振兴局在反馈问题的基础上,将组织各县(区)进行整改,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其线索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管理培训。各县(区)要加强基层扶贫(衔接)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扶贫(衔接)资产系统录入、台账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清查处置等具体工作进行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管理意识,切实提高扶贫(衔接)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水平。

(二)精准清查核实。各县(区)按要求规范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及时更新完善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台账数据信息,逐笔逐项核实资金项目实施情况,逐一摸清扶贫(衔接)资产状况,明确资产归属,理顺权属关系,做到“不漏项、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扶贫(衔接)资产家底清晰,产权明晰。

(三)规范运营管理。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及时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资产管护、风险防控、权利义务等。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衔接)资产所有权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四)加强后续管护。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扶贫(衔接)资产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防止损毁和“重建轻管”等问题的发生。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优先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衔接)资产管护,提供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

(五)明确收益分配。坚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持续稳定”,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重点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使用,有效防止扶贫(衔接)资产权属异化、转移及变更。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脱贫人口稳定脱贫、监测人口防止返贫致贫、低收入群体帮扶、项目运行管护等。收益分配要重点关注今年实现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两高于”目标。

(六)规范资产处置。扶贫(衔接)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并建立核销登记台账,所得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衔接)资产,不得以扶贫(衔接)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扶贫(衔接)资产管理重要意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强正面引导,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切实解决重建轻管等问题,确保扶贫(衔接)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要落实扶贫(衔接)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好职能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既不缺位,也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精心谋划组织,合力推进,将各项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区)要积极协调审计等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加强项目财务审计,强化监督管理,按要求落实扶贫(衔接)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全过程、常态化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县(区)要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扶贫(衔接)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追究责任。

(五)总结推广经验。各县(区)要认真梳理总结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健全完善扶贫(衔接)资产管理机制模式,并及时将扶贫(衔接)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市局汇总后报省局,省局将对典型经验予以推广。

    《阜新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2年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